近日,方山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日常检察中发现,在押人员黄某疑似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经调查了解,黄某有心脏病史,医院诊断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驻所干警迅速调取了其病历资料,核实黄某涉嫌犯罪的事实、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向办案部门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有无犯罪前科等。同时与黄某进行了谈话,了解到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最后,经过综合评估,黄某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在汇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后,该院及时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形成书面的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措施建议书(函),并送达办案部门。
同时,办案部门也在第一时间采纳了建议书中的内容,依法对该在押人员变更了强制措施,依法取保候审。
此案件的办理,有力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驻所干警对在押人员的人文关怀,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