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的生产、运输、使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整个社会对抗恶性疾病的能力,因此属于典型的涉及食品药品领域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法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权的调查范围。
近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院指示积极开展“问题疫苗”等涉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对交口县疾控中心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查阅县疾控中心的出入库台账、电脑台账、相关档案、统计资料、查看库存疫苗及疫苗运输、存储、使用的情况,全面梳理和排查了近三年来长春长生、武汉生物两家企业涉事疫苗在全县的购销流通情况及近期的召回情况。
经调查了解,交口县疾控中心未流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这两种不符合标准的疫苗;交口县疾控中心所购的长春长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未涉事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已于2018年7月24日全部从各乡镇卫生院召回并由长春长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回收。
另外,交口县疾控中心使用的一类疫苗由省级疾控中心部门统一采购,逐级统一配送,均能提供随货同行票据及冷链记录(启运至到货)及批签发合格证;二类疫苗通过省级疾控中心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并由县疾控中心在网上向疫苗生产企业定购后,由厂家经配送企业配送到县疾控中心。厂家资质,疫苗购销合同,购销票据,产品的批签发合格证由厂家提供并随货配发,配送企业提供运输中的冷链记录和在途的温度监测情况。未发现交口县疾控中心在疫苗采购、保存、分发和接种过程中存在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检查结束后,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与交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交口县疾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交口县疾控中心对此次疫苗事件发生后的自查情况,建议交口县疾控中心要高度重视疫苗安全,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范,及时向群众公开交口县疫苗的保存、使用情况及相关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