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口县检察院检察长杜学明在浏览新闻时,一则“交口县:男子为开车花钱网上买驾驶证被行政拘留”的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杜学明感觉此事非同小可,遂督促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深入了解该案。经审查发现,2017年10月7日,郭某使用网上办理的假驾驶证驾车上路,企图蒙混过关,被民警当场识破,并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和罚款7000元的处罚。
检察干警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是,交口县检察院立即建议办案单位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8日,交口县公安局对郭某予以立案,这是交口县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的首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件。
检察官点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郭某供述,其并未参加过正规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驾照”是在网上找人购买的。若经查证属实,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卖家的刑事责任。为此,检察官郑重提示: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很可能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