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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在收到侵权人的赔偿后,是否有权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老王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驾驶小汽车的吴某发生车祸,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王不负事故责任,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老王的配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老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之后老王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老王属于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吴某曾一次性给付老王赔偿金10万元。老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机构以老王已获得第三人赔偿为由,拒绝向老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老王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以案说法
以上条款表明,职工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同时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只是对于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不再支持。具体到本案中,老王在收到吴某的赔偿金后,依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对于医疗费,法律不再予以支持。即老王只能获得一次医疗费赔偿。
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侵权责任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以全面赔偿为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又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虽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并不冲突。基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偏低,“双赔模式”能够更好地填补受伤职工的损失,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劳动者更有保障、更有尊严,使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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