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好!今天小编来给大家说说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支持起诉的职能。
听着挺新鲜,啥叫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听着好厉害的样子,到底哪些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问得好!具体来说,对以下情况检察机关都可以支持起诉:
1.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且被侵害人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
2.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3.非法转让、租赁或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4.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
法条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常,检察机关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供支持:
1.法律支持。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可与司法局沟通配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承办人可以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2.证据支持。在必要情况下,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可申请由检察机关进行收集。
3.诉讼支持。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作为对当事人起诉的支持。
柳林县院检察官梁海艳进行案件调解现场
【办理机关和受理法院】
办案机关: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受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987年申请人高某某外出放羊不慎坠落山崖造成腿部骨折,在柳林县人民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回家休养。
同年10月,高某某因需要取出腿部钢板,去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在麻醉过程中,因柳林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疏忽大意,未把握好麻醉剂用量,造成申请人终生残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常年需要人照顾。
事故发生后,高某某一直由其父母、兄弟姐妹照料,从1987年至2008年申请人每年获得补偿3000元。
近年来申请人高某某获得的补偿费已无法满足日常开销,高某某的母亲高某明因家庭贫困无法负担高某某的生活开支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支持意见】
柳林县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晋检会(2011)3号《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民事权益遭受损害需要司法救济的个人,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出具支持起诉书送交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理。
经审查,高某某生活困难,完全没有自理能力,且有三交镇宋家垣村出具的贫困证明予以证实,医院每年3000元的补偿费根本不够其生活开支,高某某父母年事已高,心有余而力不足。
申请人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符合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受害人父亲在照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高某某
【支持结果】
柳林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支持起诉意见,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被告柳林县人民医院于调解书生效以后7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某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日常生活用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元,从2020年起直至去世,每年固定于当年6月1日支付原告人民币79000元。
该案的办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